近年来,我国网络视听产业蓬勃发展,以直播为代表的泛娱乐业态蓬勃发展。各类经营主体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表演、开展视频营销,并通过直播带货、实时互动、关联团购、礼物打赏等方式高效实现流量商业转化。主播依托直播平台,通过粉丝打赏、广告植入、直播带货等多元化渠道获取收入,行业整体收入呈现典型的金字塔结构,头部主播占据流量顶端。
值得注意的是,主播群体的高收入水平与其税法遵从度之间,却常常显著失衡。如2020年直播带货成交额前十的主播中,榜首“薇娅”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这一顶流主播巨额偷逃税案当时引发行业地震。
随着主播群体收入规模的持续扩大,诸多税务问题不断暴露出来。“薇娅案”后,部分从业人员偷逃税款案件屡见不鲜,因此,强化对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成为当务之急。值得欣慰的是,政策层面接连发力,必将对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例如近期国务院出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构建起了覆盖平台企业、主播、合作方的三级信息报送体系,标志着税收监管迈入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
当前,公众对直播行业已有普遍认知,但对于主播及直播公司如何实现合规经营,仍需深入了解。首要任务是厘清直播行业存在哪些模式,直播模式多样,其税务处理的核心差异在于主播取得的收入性质认定不同,进而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
该模式下,主播是企业的正式雇员,其通过直播活动取得的收入(无论工资、提成还是奖金)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时,每月可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依法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主播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与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主播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强调个人独立提供劳务(非雇佣关系)取得的收入,像从事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取得的报酬,都属此类。
对个人主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商家或平台)在支付时有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适用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20%-40%),根据单次劳务所得金额大小适用不同的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
需要特别提醒的的是,上述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范畴。纳税人(主播)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上一纳税年度的全部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便捷办理,否则将会被税务机关依法追责(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并同时影响个人征信,纳税人切记务必按时完成。
主播可成立个人工作室,通常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通过工作室取得的直播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模式的一大优势是避免了公司制企业面临的“双重课税”问题。因此,成立工作室成为许多主播青睐的经营方式。
工作室模式下,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合理成本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需注意账务核算清晰合规,按税法规定标准扣除,因为并非所有支出都能税前扣除。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就有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尽量区分开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实在难以分清的混用费用,允许将其中的40%视为生产经营相关费用,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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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先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总额,减去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查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且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主播也可以选择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承接直播业务。该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公司制的有限责任承担,可一定程度上隔离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债务等风险、保护主播个人财产,但面临双重课税问题。即公司首先需要根据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其次,公司以税后利润向主播分配时,主播应对收到的分红按照股息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其多元化的业务模式从带货销售到粉丝打赏、广告植入等,为从业者开辟了丰富的收入来源。然而,繁荣景象之下,高收入群体,尤其是头部主播的税收合规问题也日益成为焦点,近年来爆出的巨额偷逃税案件无疑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对于身处其中的主播及直播公司而言,合规经营已非选择题,而是生存发展的基石。展望未来,在持续强化且日益精细化的监管环境下,主动合规、诚信纳税必将成为直播行业行稳致远的核心竞争力与根本保障。